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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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中信利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对(2005)海民初字第1846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北京广兴达经贸有限公司向鹰潭金蝉君汇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应付债务[借款本金380万元,利息(自2005年4月15日起至2007年4月12日,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自2007年4月13日起至2018年1月24日,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的130%计收罚息)及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北京中信利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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