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1564686.3元及截至2019年10月15日的及利息68139.55元、罚息3393.16元、复利2056.22元,以及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合同约定计收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如果被告***、***未能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就被告***、***抵押的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嘉元路663号康桥花园10幢104室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200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收为967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672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