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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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东富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富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沙分公司 广东富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富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沙分公司支付2017年9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27224.4元及其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各以当月应缴的物业服务费2268.7元为本金,分别从次月6日起至当月物业服务费费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每月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数额以当月拖欠的物业服务费本金为限);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富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沙分公司支付2015年3月1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2017年6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2017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的电费32016.3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富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沙分公司支付2017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的水费50元; 四、驳回原告广东富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沙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29.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彤文 审 判 员 老善涵 人民陪审员 张帮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谢芝华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