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始兴县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东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不得执行原告***购买的坐落在始兴县城南镇河南路一号山水名城小区的第9栋3A01(第9栋401)号房屋;本院此前因广东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对该房屋作出的查封应当予以解除。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始兴县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炳城 人民陪审员 朱俊颖 人民陪审员 李伟龙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钟 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