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宝成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津联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无锡群力钢件有限公司 滨海环保装备(天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无锡群力钢件有限公司对被告滨海环保装备(天津)有限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中包括被告滨海环保装备(天津)有限公司管理人未确认的5500000元; 二、驳回原告无锡群力钢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8410元,由原告无锡群力钢件有限公司负担33090元,被告滨海环保装备(天津)有限公司负担453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当事人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七日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按自动放弃上诉权处理),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