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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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本金2.5亿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723172元;罚息,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5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83%计算;复利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未付利息的复利,以723172元为基数,另一部分为罚息复利,以上述未付罚息为基数,均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83%计算);

二、被告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支付律师费损失30万元;

三、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有权以中信国安(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房产(具体见附件一)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有权以北京信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房产(具体见附件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7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向本院领取交费通知书),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冀 东

人民陪审员  刁全贵

人民陪审员  赵占峰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李晓玲

书 记 员  王玉婷

附件一:

(1)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北街14号楼5层4单元505-506(不动产权证号码:京(2017)朝不动产权第X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码:京(2018)朝不动产证明第X号);

(2)北京市西城区牛街东里一区2号楼1层112号(不动产权证号码:京(2017)西不动产权第X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码:京(2018)西不动产证明第X号);

(3)北京市朝阳区向军南里5号楼13层1308(不动产权证号码:京(2017)朝不动产权第X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码:京(2018)朝不动产证明第X号);

(4)北京市西城区红土店南里2号楼2层③-2-201(不动产权证号码:京(2017)西不动产权第X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码:京(2018)西不动产证明第X号);

(5)北京市西城区建功北里四区2号楼11层⑤-11-1104(不动产权证号码:京(2017)西不动产权第X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码:京(2018)西不动产证明第X号);

(6)北京市西城区樱桃二条8号院1号楼11层⑤-11-1102(不动产权证号码:京(2017)西不动产权第X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码:京(2018)西不动产证明第X号);

(7)北京市东城区兴化西里17号楼6层3单元601号(不动产权证号码:京(2018)东不动产权第X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码:京(2018)东不动产证明第X号);

(8)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32号院南10号楼15层B座1806(不动产权证号码:京(2017)朝不动产权第X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码:京(2018)朝不动产证明第X号);

(9)北京市朝阳区兴隆家园15号楼20层23G(不动产权证号码:京(2017)朝不动产权第X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码:京(2018)朝不动产证明第X号);

(10)北京市朝阳区通惠家园惠民园7号楼3层310(不动产权证号码:京(2017)朝不动产权第X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码:京(2018)朝不动产证明第X号);

(11)北京市朝阳区曙光里34号楼2层3门202(不动产权证号码:京(2017)朝不动产权第X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码:京(2018)朝不动产证明第X号);

(12)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北街11号楼9层901(不动产权证号码:京(2017)朝不动产权第X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码:京(2018)朝不动产证明第X号);

(13)北京市朝阳区南十里居48号院6号楼5层6单元602(不动产权证号码:京(2017)朝不动产权第X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码:京(2018)朝不动产证明第X号);

(14)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北街13号楼12层1203(不动产权证号码:京(2017)朝不动产权第X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码:京(2018)朝不动产证明第X号);

(15)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东里甲12号楼6层乙602(不动产权证号码:京(2017)朝不动产权第X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码:京(2018)朝不动产证明第X号);

(16)北京市西城区二七剧场路1号院5层10门14(不动产权证号码:京(2017)西不动产权第X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码:京(2018)西不动产证明第X号)。

附件二:

(1)北京市西城区香炉营东巷1号院1号楼1层(01)101-119、2层(02)201-203(不动产权证号码:京(2018)西不动产权第X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码:京(2018)西不动产证明第X号);

(2)北京市西城区香炉营东巷1号院2号楼1层(01)101-108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码:京(2018)西不动产权第X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码:京(2018)西不动产证明第X号)。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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