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 江苏新光华机械有限公司 镇江市精神卫生中心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付原告***上述损失127273.9元。 (上述款项汇至当事人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扬州市扬州翠岗支行,账号:62×××37)。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9元,由被告***负担211.6元、原告***负担317.4元。原告己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