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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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证纠纷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株式会社新韩银行(SHINHANBANKCORP.)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南衡进出口有限公司M16311909NS00121号信用证项下款项499921.20美元,并赔偿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以所欠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4.05%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被告株式会社新韩银行(SHINHANBANKCORP.)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付原告宁波南衡进出口有限公司汇率损失(以499921.20美元为基数乘以2019年12月19日至实际付款日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美元汇率中间价下跌差额,以不超过31794.99元人民币为限);

三、驳回原告宁波南衡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413元人民币,由原告宁波南衡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435元人民币,被告株式会社新韩银行(SHINHANBANKCORP.)负担34978元人民币。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一式四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04
发布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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