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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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丰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帆港冷藏有限公司 宁波一副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丰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帆港菜篮子配送有限公司、宁波一副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 |
裁判日期 | 2017-06-07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