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濮阳市大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广州顺尔达物流有限公司
厦门由达物流有限公司
厦门托宝箱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广州顺尔达物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32028元,不足部分由被告***、濮阳市大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被告***、厦门由达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广州顺尔达物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32028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顺尔达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394.50元,由原告广州顺尔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7元、被告***、濮阳市大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7183.75元、被告***、厦门由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7183.7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厦门由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州顺尔达物流有限公司先予垫付,申请强制执行时一并申请),款均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3
发布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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