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聊城君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立即停止销售案涉侵权商品和在其经营的店铺招牌上使用“军马场”文字的行为;

二、被告***赔偿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3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三、驳回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负担200元,被告***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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