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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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 山东华亿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威海华亿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4250.06元及利息(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律师费人民币5676元;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对被告***、赵国青提供抵押的位于乳山市产(房权证号为乳山房权证银滩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为乳国用2010第6940号)按照合同约定在担保债权范围内就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山东华亿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山东华亿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2元,保全费107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崔常勇 审 判 员 刘昱倩 人民陪审员 林庆隐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姣姣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