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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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佛山市兴华商场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兴华商场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956.25万元及利息(以956.25万元为本金,从2011年11月1日起计算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确定且最高不得超过年利率24%;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利息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确定且最高不得超过年利率24%,并减去被告***已归还的177.75万元利息);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兴华商场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5万元;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兴华商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407.8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佛山市兴华商场有限公司、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5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