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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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佛山市恒福泰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4民初1222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4民初12222号民事判决第六项; 三、佛山市恒福泰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赔偿款15000元; 四、驳回***、佛山市禅城区好银坊珠宝店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反诉受理费9197元,由佛山市恒福泰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5元,由***、佛山市禅城区好银坊珠宝店负担910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911元,由佛山市恒福泰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82元;由***、佛山市禅城区好银坊珠宝店负担1842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1-19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