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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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泰山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泰山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借款30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泰山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2017年5月17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泰山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89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