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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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 泉州明发商业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与***、泉州明发商业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号为350656302-2012-20161105972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借款本金451372.3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9月2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5059.09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三、泉州明发商业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泉州明发商业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四、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计4450元,由***、泉州明发商业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4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