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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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 南通通机股份有限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市第三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850546.08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被告***3600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66307.02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70元,减半收取计3235元,由原告***负担53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负担2705元。鉴定费4955.7元,由原告***负担811.7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负担41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47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