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中天能源有限公司 福建省茂兴建材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供用气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反诉被告福建中天能源有限公司与反诉原告福建省茂兴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日签订的《液化天然气供用合同》无效; 二、被告福建省茂兴建材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福建中天能源有限公司气款1040437.74元; 三、驳回反诉原告福建省茂兴建材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14163元,由被告福建省茂兴建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1150元,由反诉原告福建省茂兴建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9-21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