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苏州誉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誉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价款8005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1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第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06元,由原告***负担4143元,被告苏州誉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672元。(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