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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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北京怀建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得莱斯移动板房有限公司 北京华城得莱斯活动房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华城得莱斯活动房屋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北京怀建集团有限公司押金2822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二、被告北京华城得莱斯活动房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怀建集团有限公司押金的利息损失,以28229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8日起至押金实际返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北京怀建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以公告费发票为准),由被告北京华城得莱斯活动房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506元,由被告北京华城得莱斯活动房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许多清 人民陪审员 王金朋 人民陪审员 徐如一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媛媛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