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南通市通州区第二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南通西格马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南通市通州区惠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南通市通州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与被告***于2012年1月21日签订的《通州教工之家房屋租赁合同》、南通市通州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与被告南通西格马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补充协议书》于2019年12月25日解除; 二、限被告南通西格马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从位于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银河路与通海路口的租赁房屋内迁出; 三、被告南通西格马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南通市通州区惠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金1620522.40元,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2020年1月24日止的房屋占用费110786.89元,合计1731309.29元,并承担自2020年4月25日起至其实际迁出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2020年4月25日至2020年5月29日期间参照1351600元/年的标准计算,2020年5月30日至2021年5月29日期间参照1432700元/年的标准计算,2021年5月30日之后参照1518700元/年的标准计算); 四、被告南通西格马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899996.84元、合同解除违约金225266.67元,合计1125263.51元,扣除其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300000元,被告南通西格马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尚应支付原告南通市通州区惠通投资有限公司825263.51元; 上述第三、第四项所确定的金钱履行义务,限被告南通西格马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履行。 五、驳回原告南通市通州区惠通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南通市通州区惠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9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5992元,由原告南通市通州区惠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563元,被告南通西格马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0429元(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垫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992元(汇款账户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
裁判日期 | 2020-12-09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