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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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巨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浙江永拓建设有限公司 衡阳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通巨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衡阳市雁峰区立新村建筑材料租赁中心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巨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南通巨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衡阳市雁峰区立新村建筑材料租赁中心支付租赁款1,214,003元; 二、驳回原告衡阳市雁峰区立新村建筑材料租赁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721元,由原告衡阳市雁峰区立新村建筑材料租赁中心负担1,521元,被告南京巨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南通巨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6,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