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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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江苏美耀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被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9067293.34元及利息(1、以15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2年1月11日计算至2012年2月28日;2、以12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2年1月11日计算至2012年6月25日;3、以9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2年1月11日计算至2013年2月5日;4、以9351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2年1月11日计算至2013年12月27日;5、以9867293.34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江苏美耀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49633.31元,江苏美耀房地产有限公司向江苏华建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交纳鉴定费150000元,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江苏华建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交纳鉴定费50000元,江苏美耀房地产有限公司向淮安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交纳鉴定费50000元、向苏交科集团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交纳鉴定费85000元、向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交纳鉴定费90000元、向江苏江淮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交纳鉴定费32000元,合计606633.31元,由江苏美耀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375633.31元,由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31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6571.9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1571.94元,由江苏荣耀公司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5000元,由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6571.94元。重审中,反诉原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反诉案件受理费38969.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3份,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