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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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安中报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该款所产生的利息:均以3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16日起至2020年12月28日止,按年息15%计算;从2020年12月29日起实际付清之日止,标准为:年息15%(但假如该年息15%超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则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西安中报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该款所产生的利息:均以3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26日起至2020年12月28日止,按年息15%计算;从2020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标准为:年息15%(但假如该年息15%超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则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1715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176元;由被告西安中报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5681.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