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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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富勤惠众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西安莲湖分公司与被告***签订的《汽车融资租赁协议》;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原告富勤惠众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西安莲湖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5520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原告富勤惠众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西安莲湖分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以6552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6月5日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

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原告富勤惠众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西安莲湖分公司支付律师费800元。

如果未能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3997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陶希望承担(被告在执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8
发布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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