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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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兰州大畜投资有限公司 兰州高科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甘肃鸿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兰州浦马润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林支行 甘肃大德鑫通商贸有限公司 西安天健大兴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甘肃大德鑫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6990000元,截至2019年3月29日的挂账利息1560635.01元,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2020年4月20日止的利息860260.33元;并自2020年4月21日起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6%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兰州大畜投资有限公司、西安天健大兴置业有限公司、兰州浦马润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鸿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兰州高科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40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3408元,由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林支行负担172元,由被告甘肃大德鑫通商贸有限公司、兰州大畜投资有限公司、西安天健大兴置业有限公司、兰州浦马润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鸿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兰州高科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432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