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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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2020)甘0825民初174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2020)甘0825民初174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潘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共计120841元”。 三、变更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2020)甘0825民初174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王某2赔偿潘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共计14569.88元(不包括王某2已支付的3999元)”。 上述赔付义务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450元,减半收取17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王某2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