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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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赢众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4927.92元及违约金(截至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的违约金为38453.66元,自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赢众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4200元; 三、驳回深圳市赢众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1元(深圳市赢众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