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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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塘厦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塘厦支行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5745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8年11月29日为利息1600.83元,罚息3153.43元,复利151.54元,2018年11月30日起,按编号440779308-490*******116161《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58.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