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
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东莞市华南塑胶城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70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70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三、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对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清偿后,有权向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深圳前海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上述付款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46489元,保全费5000元,由广东自贸试验区深圳前海支行负担11029.78元,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东莞市华南塑胶城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40459.22元。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73244.5元,由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深圳前海支行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6489元,由本院予以退回。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应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73244.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9-17
发布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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