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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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400000元给原告***;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189977.295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24.49元,减半收取计7162.25元,由原告***负担3169.37元,被告人寿财保东莞支公司负担2707.14元,被告***负担1285.74元。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992.8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人寿财保东莞支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2707.14元,被告***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285.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