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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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凤岗建筑工程公司 东莞市骏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东莞市********民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骏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786508.04元及利息(利息分两部分计算,第一部分以3597182.64元为本金,从2013年9月19日起算;第二部分以189325.40元为本金,从2015年10月19日起算;2019年8月19日以前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骏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066.67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东莞市骏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681.49元,由被告东莞市********民委员会负担22385.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1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