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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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浙江文艺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闽侯县甘蔗唐会音乐酒吧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删除点播设备中的《三碗猪脚》等154部侵权作品(详见附件清单); 二、闽侯县甘蔗唐会音乐酒吧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9000元; 三、驳回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4元,由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514元,由闽侯县甘蔗唐会音乐酒吧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8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