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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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知民终字第635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29351号民事判决; 三、驳回再审申请人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再审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由北京联想调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元,由北京联想调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08 |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