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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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泰安市金玖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广夏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金10000元(医疗费,已支付)。 二、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金11627.5元(其中医疗费4647.5元,护理费6000元,鉴定费780元,交通费200元)。 三、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金96082.99元(医疗费106082.99元,减除第一项)。 四、上述各项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五、被告***、泰安市金玖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六、驳回两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2654元,减半收取1327元,由被告泰安市金玖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应承担的费用原告已预交,待执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9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