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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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金湖县人民医院 淮安腾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人民币166241.6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赔款直接支付至原告***本人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淮安城北支行;账号:62×××11)】;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55元,减半收取1977.50元,鉴定费2100元(鉴定费发票金额为2140元,原告主张2100元),共计4077.50元,由原告***负担190.50元,由被告***负担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至原告***上述账户),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负担1887元(已计算在上述赔款范围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原告***缴费账号:62×××62;被告***缴费账号:62×××39;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缴费账号:62×××47)。 |
裁判日期 | 2020-12-07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