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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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豫RQZ02***号小型轿车投保的交强险、综合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彭元辉、彭元改、彭元丽、彭元中、彭元恰、彭元彩185094.41元; 二、驳回彭元辉、彭元改、彭元丽、彭元中、彭元恰、彭元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50元,由彭元辉、彭元改、彭元丽、彭元中、彭元恰、彭元彩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