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沈阳市天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德州泰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市森迪博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市天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沈阳市森迪博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德州泰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9443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94434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沈阳市天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沈阳市森迪博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德州泰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因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所造成的损失1800元;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德州泰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744元,减半收取计4872元,保全费3520元,由被告沈阳市天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沈阳市森迪博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