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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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偿还本金57008.22元及手续费、利息、滞纳金(截止至2018年10月6日手续费244.33元、利息29578.78元、滞纳金8215.56元,自2018年10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3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负担100元,被告***负担22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 洁 人民陪审员 黄穗萍 人民陪审员 刘小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许燕慧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