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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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清偿截止至2019年2月2日的欠款本金51982.57元、分期付款手续费1353.98元、取现手续费20元、利息7042.03元以及自2019年2月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付); 二、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90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负担205元,被告***负担12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俊雅 人民陪审员 何 桔 人民陪审员 朱翠金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林 暖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