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清偿截止至2019年2月2日的欠款本金51982.57元、分期付款手续费1353.98元、取现手续费20元、利息7042.03元以及自2019年2月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付);

二、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90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负担205元,被告***负担12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俊雅

人民陪审员  何 桔

人民陪审员  朱翠金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林 暖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1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