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苏州信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 苏州桃源建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苏州桃源建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信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195288.18元,并同时承担以人民币188288.18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8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01***2016445)。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363.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67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4033.5元,由被告苏州桃源建筑有限公司承担(原告苏州信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用4033.5元,由本院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250199743600001331038002)。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