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苏州炜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东升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苏州炜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东升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898000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898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人民币11390元,由被告苏州炜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款由原告自愿垫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76)。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