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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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苏州四维空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6000元,合理支出4000元,以上共计40000元; 二、驳回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3900元(已交纳),由被告苏州四维空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260元,由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后续公告费(以公告费票据金额为准),由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照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思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欣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