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宁福隆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兴宁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兴宁支行归还借款本金76532.94元; 二、被告***、***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兴宁支行支付借款利息(计算方式:1、截止至2019年1月22日的利息3593.64元;2、从2019年1月23日起至2020年2月8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3、从2020年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76532.94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罚息); 三、被告***、***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兴宁支行支付律师费4006.32元; 四、被告***、***如不能履行上述第一至三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兴宁支行有权对被告***位于南宁市兴宁区朝阳路68号金山广场C1栋单元1613号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兴宁支行对被告南宁福隆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903元,财产保全费8610,公告费3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3-17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