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汇和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徐州市国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融汇石英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徐州财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融汇石英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汇和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州财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违约金16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4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江苏融汇石英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汇和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州财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2500元; 三、驳回原告徐州财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675元,公告费230元,合计54905元,由被告江苏融汇石英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汇和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