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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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冶华利(深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华利希尔曼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华利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花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深圳市晋荣建材有限公司预付股权收益500万元,并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自2017年6月22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深圳前海华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广垦(深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各自未出资范围内对中冶华利(深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晋荣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290元,由原告深圳市晋荣建材有限公司负担9,590元,由被告中冶华利(深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华利希尔曼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华利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花纬共同负担65,700元,被告深圳前海华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广垦(深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中冶华利(深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不能负担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