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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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纪影视娱乐传媒有限公司 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印纪影视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本金24827700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利息以本金248277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09%计算;罚息以本金248277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045%计算;复利以未付利息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4月18日止,按年利率6.09%计算,自2019年4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9.135%计算); 二、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对印纪影视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印纪影视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939元、公告费560元,保全费5000元,由印纪影视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倪 燕 人民陪审员 马 杰 人民陪审员 章小莉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法官 助理 郭嘉妮 书 记 员 赵 佳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