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莞汇科模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骏屹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骏屹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虎门顺邦货运代理咨询服务部支付运输费人民币58439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8年4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东莞汇科模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东莞骏屹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虎门顺邦货运代理咨询服务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39元、保全费6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骏屹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被告东莞汇科模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