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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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金贵海贸易有限公司 厦门市洛迪策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定金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2020)闽0881民初392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厦门市洛迪策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诉人***定金9500元; 三、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上诉人厦门市洛迪策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7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2-16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