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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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世纪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丰安消防工程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世纪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丰安消防工程公司工程款8567780.53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8567780.5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最后履行期限之日止); 二、北京世纪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丰安消防工程公司质保金1440918.13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1440918.1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五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最后履行期限之日止); 三、驳回北京丰安消防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52.19元,由北京世纪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聂 然 人民陪审员 钟 秋 人民陪审员 王跃文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吟元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